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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生命線協會志工團組織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桃園市生命線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團定名為「桃園市生命線協會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三 條:本團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自殺防治、心理輔導及社區服務並促進志工團結凝聚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團隸屬於「桃園市生命線協會」,團址設於隸屬單位辦公處所「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61號十三樓」。
第 五 條:本團接受「桃園市生命線協會」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本團之任務如左:
一、宣揚本團宗旨。
二、推行本團團務。
三、接受企圖自殺及人生疑難的求助及各種協談。
四、其他有關事務。
 
第三章 團  員
第七條:凡年滿二十三歲,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隸屬單位舉辦之課程訓練結業,後受聘為桃園生命線協談志工者,為本團當然團員。
第八條:本團團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團或隸屬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服務活動。
第 九 條:本團團員之義務: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團組織簡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團費。
六、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 十 條:本團團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團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團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本團團員有左列之一情形者,得經委員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 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違反本團組織簡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 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名譽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行之,團員之除名,其既繳之團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團以理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在理監事會閉會期間,由行政中心執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二名,團長資格必須於本會擔任志工五年以上年資者,另得視服務工作之事宜召開幹部會議,各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一至三名,卸任團長為本團當然榮譽顧問。
第十四條:本團團長由團員無記名選舉產生,綜理團務,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查志工團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二、 通過及修改組織簡則。
三、 通過年度服務計劃、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四、 派任團長及副團長。
五、 決議團員之除名處分。
六、 決議團隊組織之解散。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志工團之職權如左:
一、 召開團員大會。
二、 辦理理監事會決議案。
三、 擬定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四、 議決幹部之辭職。
五、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本團幹部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八條:本團團員大會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團長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團員三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團員大會開會時,由團長主持,理事長與行政中心代表並列協同主持人。
第二十條:團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團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幹部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由團長召集並主持之,如團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幹部會之決議,應有行政中心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三條:幹部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幹部會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幹部會議,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 團員繳交之常年團費500元。
二、 隸屬單位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第二十五條:本團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本團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幹部會編製報告書提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並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團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隸屬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二十八條:本組織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桃園市生命線協會組織章程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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